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1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1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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