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对已经退化、沙化的草原应当怎么治理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旨在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和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于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共十一章七十四条,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发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时间2018年12月6日 公布时间2018年12月6日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公告第十二号 条例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二号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沙尘污染防治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植树种草,增加绿地和水域面积,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快推进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加大退牧还草力度,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对已经退化、沙化的草原,应当限期治理。第五十七条 治理沙化土地应当坚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原则,推进政府政策性支持、企业产业化投资、农牧民市场化参与、技术持续化创新的沙漠治理方式。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第五十九条 治理沙化土地应当坚持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采取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封沙育林育草、建设防护林、小流域综合治理以及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效治理沙化土地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沙区特色产业,调整沙区产业结构,发展太阳能、风能和沼气等生物质能源,减轻沙区生活对植被资源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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