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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重庆大气排放标准?

2024-01-13 04:27:18大气治理1

一、2020重庆大气排放标准?

关于 2020 年重庆大气排放标准,这里主要介绍《重庆市 2019 年环境保护工作方案》中涉及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优化产业布局。严格落实《重庆市产业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严禁落后产能、高污染项目、化工园区等入驻。

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完成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以及 45 台 30 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

加快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重点行业全面实施 VOCs 治理,完成石化、煤化、制药、涂装、印刷等行业 100 家企业的治理任务。

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供应国六标准车用汽柴油,推广新能源汽车,确保新购置公交车、出租车、环卫车、邮政车等全部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工地全面实行“红黄绿”牌管理,有效治理扬尘污染。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建成区范围内的餐饮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确保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重庆长寿区污染真的很严重吗?

重庆长寿区的环境污染问题确实比较严重。其中,农村环境污染、工业环境污染和交通污染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例如,空气污染严重,PM2.5等有害物质超标;水环境受到化工厂和农业活动的影响,水质下降;噪音和交通拥堵现象频繁发生。因此,长寿区的污染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加强环境保护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三、重庆市城市管理若干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9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及图说,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三峡库区移民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

(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

(六)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

(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貌的街区、建筑;

(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

第九条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区域,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原有的要合理调整。

四、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综合施策、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预警预控,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市政、农业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露天焚烧、垃圾堆放、餐饮活动、机动车维修、五金加工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实行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等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第八条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文明、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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