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排污总量计算标准?
一、大气污染排污总量计算标准?
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大气污染排污总量计算标准:
1.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直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根据该法规定,大气污染排污总量的计算公式为: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 Σ (单位面积排放量 × 污染源面积)。
2.美国:美国环保局(EPA)规定,大气污染排污总量的计算方法为:所有直接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如企业、发电厂等)的总排放量。
3.日本:日本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团体或者政府报告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该法规定,大气污染排污总量的计算公式为:Σ (单位面积0.1 吨 × 排污源活性污泥体积)。
4.德国:德国环境保护部(Bundesagentur)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报告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根据该部的规定,大气污染排污总量的计算公式为:Σ (单位面积小时平均值 × 污染源数量)。
请注意,这些计算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们可能会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修改而有所变化。此外,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具体的计算标准和程序应该遵循当地政府和监管机构的指导。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归哪个行政部门执行?
具体执行的部门需要看具体情况,但是根据法律第三条至第五条,可以看出各自的权限。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环境污染管理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确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是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蔼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 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四、环境污染法规定的有哪些?
环境污染法规定了一系列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措施。这些法规包括对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废弃物的排放标准和监管要求,规定了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禁止非法排放和倾倒废物,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处罚和惩罚。此外,环境污染法还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的职责和监管机制,以确保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和防范。这些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向大气排放、蒸发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超排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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