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重污染减排如何查处?
一、不执行重污染减排如何查处?
检查组发现,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部分企业拒不执行应急减排措施,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对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现向社会公开第二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环境违法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已责成各地政府组织依法查处。
石家庄市
10月1日,省生态环境厅在石家庄市高邑县执法检查发现,石家庄精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喷砂、制壳脱腊工序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违法生产、违法排污。
承德市
9月27日,省生态环境厅在承德市双滦区执法检查发现,双滦区秀水大街道路施工工地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违法施工作业。
张家口市
9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在张家口市怀来县执法检查发现,奥林温泉小镇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违法施工作业。
秦皇岛市
9月27日,省生态环境厅在秦皇岛市昌黎县执法检查发现,秦皇岛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未按减排比例要求执行到位;未按要求对柴油货车进行有效管控,违规使用大量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运输作业。
唐山市
9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在唐山市乐亭县执法检查发现,金融大街雨污分流施工工地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违法施工作业。
廊坊市
9月28日,省生态环境厅在廊坊三河市执法检查发现,首尔甜城小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违法施工作业。
保定市
9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在保定市曲阳县执法检查发现,曲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无2019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大量柴油货车出入厂区,部分车辆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且未按要求采取密闭抑尘措施敞篷运输物料;门禁视频监控不能起到应有作用,不能对车牌号进行有效识别,无法对相关车辆进行溯源核查;辅料棚未密闭,大量物料露天堆放,地面积尘较厚,扬尘污染严重。
9月30日,省生态环境厅在保定市曲阳县执法检查发现,河北田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无2019年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大量柴油货车出入厂区,自行记录出入厂车辆数据与调阅视频核实情况差距较大;门禁视频监控不能起到应有作用,不能对车牌号进行有效识别,无法对相关车辆进行溯源核查;
经现场核查在线监测系统数据,三废炉9月24日21时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沧州市
9月28日,省生态环境厅在沧州市吴桥县执法检查发现,恒盛领秀西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违法施工作业。
衡水市
9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在衡水市高新区执法检查发现,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违规使用大量沙石料车辆运输作业。
邢台市
10月2日,省生态环境厅在邢台市临城县执法检查发现,水务局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违法施工作业。
邯郸市
9月27日,省生态环境厅在邯郸市广平县执法检查发现,鹅城人民艺术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工地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违法施工作业。
二、节能减排是指减少对大气有污染的气体排放对吗?
不是
从广义上来说,节能减排是指节约物质资源和能量资源,减少废弃物和环境有害物包括“三废”和噪声等的排放;从狭义上来说,节能减排是指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有害物排放。我国的节能工作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加强用能管理,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三、兰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10月30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科学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企业主体、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市、区(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做好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的落实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制定年度计划,实行绿色发展,采取协同减排措施,优化产业、能源、交通、用地等结构,控制并按照国家要求的标准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本条例,负责做好各自管辖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发展循环经济、清洁能源产业,协调低标号燃油退市和提高燃油品质,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开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加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节能降耗等工作,推进清洁生产,监管煤炭专营市场和二级配送网点,推进新能源汽车使用。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推进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储备热源以及热网工程。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物拆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道路清扫保洁的扬尘及焚烧垃圾、露天烧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煤锅炉的节能环保标准执行情况及商品煤、车用燃油生产销售环节、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过滤设备,使用清洁能源。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清洁生产,减少农业、畜牧业、养殖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土地耕作、农药喷洒、秸秆焚烧、尾菜腐烂恶臭、畜禽粪便气味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七)水务部门对河洪道治理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等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八)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地整理等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九)林业主管部门、南北两山绿化主管部门、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城乡绿化、南北两山绿化、黄河风情线大景区绿化工作,减少绿化工程扬尘,通过提高绿化覆盖率改善和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十)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建设施工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汽车维修喷涂产生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做好老旧机动车辆淘汰工作、渣土垃圾运输和重型运输等特殊车辆的行使线路和时间的监管,依法查处上道路行驶的排放检验不合格车辆,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集中停放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治理,加强防护林带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绿化水平,扩大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推广绿色建筑,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使用清洁能源。
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计划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清单,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作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节约、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鼓励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带头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培训,增强全社会大气环境保护的国情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播公益广告,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主动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四、治理大气污染过程俗语说什么?
治理大气污染的过程俗语有一句古话:“治理大气污染,宜靠全民共同努力。”这句话强调了大气污染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只有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责任,采取积极的行动,才能真正实现大气污染的治理。这句俗语也提醒我们,治理大气污染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持之以恒,不断努力,才能取得显著的成效。
五、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
是指在出现严重污染天气时,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来减少空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常见的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包括:
1.限制工业生产:要求工厂减少生产负荷,限制排放有害气体的生产线运行,或者临时停产。
2.限制车辆行驶:限制部分车辆行驶,例如限制高排放车辆行驶,实行单双号限行,鼓励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3.加强环境监管:加强对企业、车辆的环保监管,严查违法排污行为。
4.禁止露天焚烧:禁止在露天场所焚烧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减少烟尘污染。
5.增加绿化覆盖:通过植树造林、绿化城市等方式,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改善空气质量。
6.减少建筑工地扬尘:要求建筑工地采取降尘措施,如覆盖砂石物料、定时喷洒水等。
7.提醒公众注意健康: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醒市民采取佩戴口罩、减少外出等防护措施。这些措施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政策要求进行调整。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建议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和措施,配合政府部门共同应对空气污染。
六、山东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条件、地理特点和规划发展方向,确定城市功能定位和空气质量控制指标。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质量标准,并可以扩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前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时修订。进行评估、修订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将评估情况和修订后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核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列入前款名录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相邻地区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
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适时发出预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十九条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错峰生产管理的行业企业,应当对错峰生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和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条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放补偿资金;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缴纳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同比变化情况,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依法查处大气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发现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供电的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
第二十七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用散煤管理制度,加强民用散煤质量监督和节能炉具的推广,并制定奖励或者补贴政策,推进清洁煤炭、优质型煤的供应、使用和其他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锅炉,并对现有的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发展分布式能源,统筹热源和管网建设,逐步扩大城乡集中供热范围。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燃煤机组应当实现超低排放,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规定限值。
省人民政府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以及使用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
第三十一条 使用燃煤炉窑、煤气发生炉等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和发展规模,制定产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工业项目,鼓励、支持现有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升级改造。
在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当逐步进行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三条 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三十四条 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等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制定、调整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化、煤化工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八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
七、大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怎么填?
大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是指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为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的一系列应急减排措施。
下面是填写大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一些步骤:
1. 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具体情况,确定需要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中应包括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道路扬尘、农业等方面的措施。
2. 对于工业企业,清单中应包括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等措施。
3. 对于建筑施工,清单中应包括停止土石方作业、覆盖裸土、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等措施。
4. 对于交通运输,清单中应包括限制机动车行驶、加强公共交通运力、推广清洁能源车辆等措施。
5. 对于道路扬尘,清单中应包括加强道路清扫、限制建筑垃圾运输、加强城市绿化等措施。
6. 对于农业,清单中应包括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采用生物防治等措施。
7. 清单中应明确各项措施的实施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要求责任单位加强监测和报告,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8. 清单中应及时更新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对措施进行优化和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填写方法和内容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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