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对影响居民区空气污染应当怎么处理
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办事程序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
1.申请: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将《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报告(同时附电子版)提交县环保局建管科。(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增设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提交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未增设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提交环评专家的技术审查意见;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受理:县环保局建管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3.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或依法听证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1)对环境影响很小,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直接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2)符合条件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属于县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3)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程序规定
一、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应按规定填报《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报县环保局接件大厅。(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1.排污许可申领现场检查意见
2.排污口规整的验收文件
3.近一年内反映申请单位排污状况的环境监测报告
4.厂区平面图及其电子版本
5.管网总图(标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及其电子版本
6.在线监测(监控)装置验收文件(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可不提供)
7.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小型三产业排污申报、建筑施工噪声申报可不提供)
8.《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变更申请文件和现有许可证复印件。其中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为许可证的,还应提交污染治理工程或环保整改措施的验收文件。
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环保局接件大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形式正确的,予以受理,填写材料收件清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污防科;材料不齐备、形式不正确的不予受理,当场回复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三、污防科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污防科分管局长审核。若申报材料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移交接件大厅予以退件,并说明退件理由。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美国进口普卫欣天 猫有效防雾霾
四、污防科分管局长根据污防科负责人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长。
五、局长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六、污防科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凭证,交由接件大厅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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