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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2-06-10 01:57:58大气治理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形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个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体制。第五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推广国家倡导的方针、政策。第七条 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达标排放。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实行核定总量排放和许可证制度,要严格按照核定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同时要取得大气污染排放许可证。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任何单位必须按分级管理原则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审核批准后方可排放。第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执行以下规定:
  (一)在本市西、西北工业区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在集中供热和区域联供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各类采暖项目;
  (三)在呼包公路以南,呼准公路以东,小黑河以北,哈拉沁泄洪渠以西范围内不准新建冶炼、石油、化工、水泥、电石、沥青等产生废气、粉尘、恶臭的生产项目;
  (四)在新华大街、中山东西路、锡林南北路、大学路、石羊桥东西路、大南街、大北街、公园东路、公园西路、公园南路、呼伦路、东风路、乌兰察布路、海拉尔东西路、巴彦淖尔路、哲里木路、爱民路、兴安南北路、昭乌达路、新城东西街、新城南北街、车站东西街、通道南北街、机场路、钢铁路、赛罕路、呼清路、北垣街、胜利路、新建东西街、诺和木勒大街、光明路两侧禁止新建燃烧煤炭设施;
  (五)在大召、席力图召、五塔寺、将军衙署、清真大寺、昭君墓、青城公园、满都海公园、乌兰夫纪念馆、植物园、白二爷沙坝、哈素海、哈达门森林公园、大窑文化遗址、乌素图森林公园等文物古迹、公园、自然保护区周围控制范围内严禁建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项目。现有燃煤设施必须改用煤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第十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审查批准后,各级计委、经贸委方可批准立项,规划部门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需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三)项目运行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验收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一条 任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要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拆除或闲置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必须提前15天按分级管理原则向分管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四)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第十二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坚决取缔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十三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改进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计划,在划定的燃煤控制区内,改造和淘汰直接燃用煤炭的设施,推广清洁能源。第十四条 在二环路以内,推广清洁能源的范围:
  (一)所有营业网点;
  (二)所有民用燃煤灶具;
  (三)所有单位的工业锅炉、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第十五条 凡在集中供热和区域联片供暖管网范围内的分散锅炉房,列入年度拆并计划的,应无条件拆除,并入热网。第十六条 集中供热和联片供暖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接纳入网用户,收取费用应执行政府的相应规定。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借口擅自撤出热网,自建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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