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秋冬河北省对钢铁等行业执行最严停工令,对职工有哪些影响?
今我就是石家庄的,我来简单回答一下吧。
今年的限产停工令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到明年3月31日结束,一共六个月,相当于半年哦。主要范围是河北省除张家口外全部地区,包括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当然还有北京、天津。
对职工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收入,
我曾经在房建上干过两年,后来转行了,转行后收入并不可观,也就比石家庄平均工资高一点。但是有之前的同行找我去工地时,都果断拒绝了。不为别的,就是因为他们月工资虽高,但每年只工作六七个月,算下来年收入甚至还不我刚刚转行时,至少我是十二个月每个月都有工资领。从停工后到第二年开工,有的人去找点别的工作,但很多人的情况是工资不能全月开,人还得不定时的去工地应对检查,可以说把人拖住了。钢铁行业我不太清楚,但是我一个哥哥在钢厂,他还是技术工,停工时期每个月只有七百生活费,他不得不去做小吃摊挣钱,不过他也算是努力,做的关东煮挣的不比钢厂少。
2、生活质量
没有收入,并且还在不断支出,包括过年时的各种福利也没有,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影响还是蛮大的,前年我还听说因为雾霾严重,一个地方的饭店停止营业三天。可见停工限产的影响。
但是停工限产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就石家庄来说,去年冬天的雾霾跟以往都不是一个量级,蓝天白云占据了大头,空气质量明显有所改变。所以我非常支持停工限产。
对于职工来说,可以利用这个冬天去学习一些技能充实自己,或者类似我哥哥那样去摆个小摊,打个短工,或许会发现创业致富的商机。
在国家全力治理雾霾期间,支持国家的同时完全可以靠自己的努力去维持收入,对于在外打工的人来说,过年早点回家陪陪老婆孩子,或许更好。
白天查,晚上干 。工人们更辛苦 老板没影响
河北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3月空气质量排名,廊坊获奖100万元, 你怎么看?
这种机制是值得推荐的。
现在这个社会,企业中员工工资包括绩效工作,是对于员工的工作表现的肯定,也进一步督促员工积极对待工作。
在政府机构同样应该引进这种机制,防止政府机构懒散,应付工作,不作为的表现。
现在好多地方,环保部门根本就是走过场,不执行政府赋予的权利。私下收受违规者的钱财,过后当做什么事情没有,纵容违规行为。
这种机制能够对这种,这样类似的行为施压,敲响警钟。不但要对好的地区予以奖励,对不好的地区要予以重惩罚,并且通告批评,更甚至予以处置。
这样环境问题,才能改善,否则成效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若干规定_百度知 ...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沿海区域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管辖海域内非军事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第三条 防治船舶大气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非渔业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燃油装载和使用、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排放检验以及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对渔业船舶燃油装载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以及向靠港船舶提供岸电服务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渔业船舶发动机及有关设备的排放检验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的船舶燃油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六条 船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船舶在港内使用焚烧炉。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船舶应当装载和使用符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
鼓励本省管辖海域内行驶的船舶使用硫含量低于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油。
船舶加装燃油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燃油供给单位,鼓励受油船舶委托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进行硫含量检测,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法供油行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八条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质量标准的燃油,将所供的每批次燃油送交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已经检测又经调和或者与其他燃油混装的,应当重新送检。燃油质量检测报告按照规定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在进行供油作业时至少留存两份供油油样备查,并向船舶提供至少两份燃油样品。船舶和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三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一年。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留存的油样开封取样检测、检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船舶燃油油品质量信息通报和社会公开机制、投诉举报受理处置机制,发现船舶燃油油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油品来源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船舶可以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者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大气排放控制要求。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船舶,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替代措施工艺方案、设备结构、排放测试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
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三条 船舶靠泊配备岸电设施的码头,符合改用岸电条件的,应当关停燃油发电机,使用岸电。相关港口码头应当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优先通行等措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海事、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制定鼓励、扶持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使用的政策措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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