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有自由裁量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并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设八章129条,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超排重罚、煤的清洁化利用和重点监控范围、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并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限额。
此次经过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会有何不同呢?
与其不同的是针对现实存在的突出大气污染问题,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采取了一些得力措施,体现了立法修订的必要性。除了响应大气十条的要求,将挥发性有机物、生活性排放等物质和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严控船舶大气污染排放,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加强环境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细化社会参与和监督,推行排污权交易,加强与《环境保护法》衔接,增加行政处罚条款,加强行政强制力,惩处监测数据造假,规定约谈制度外,此次修订还体现了以下进步: 一是理顺了大气环境质量和污物排放总量的关系,体现了立法逻辑的科学性。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亮 点
联防联控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协同控制目标。
源头治理
我们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问题,必须找准关键,找准牛鼻子,然后有针对性地去解决。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这次修改,重点解决的就是工业、交通,以及燃煤污染问题,这才是找准问题的所在
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据业内人士了解,其中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污染企业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曾公开指出的,此次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理顺了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关系,体现了立法逻辑的科学性。他认为,大气环境管理应当以空气质量目标管理为核心,而以前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按年度进行,没有考虑大气环境的实时质量、实时容量和大气污染物的实时排放流量。此次通过的修订草案还是采纳了这一思想,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理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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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也将给环保产业带来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将有力地推动另一个新的高度。
空气的污染和防治
空气污染是指因自然灾害、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使一些物质进入大气,改变了大气的化学、物理、生物特性,从而影响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危害人体健康,影响各种动植物的生存,直接或间接的损害设备、建筑物等的现象。
大气污染源就是大气污染物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个:
(1)工业:工业是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工业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有烟尘、硫的氧化物、氮的氧化物、有机化合物、卤化物、碳化合物等。其中有的是烟尘,有的是气体。
(2)生活炉灶与采暖锅炉:城市中大量民用生活炉灶和采暖锅炉需要消耗大量煤炭,煤炭在燃烧过程中要释放大量的灰尘、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有害物质污染大气。特别是在冬季采暖时,往往使污染地区烟雾弥漫,呛得人咳嗽,这也是一种不容忽视的污染源。
(3)交通运输:汽车、火车、飞机、轮船是当代的主要运输工具,它们烧煤或石油产生的废气也是重要的污染物。特别是城市中的汽车,量大而集中,排放的污染物能直接侵袭人的呼吸器官,对城市的空气污染很严重,成为大城市空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汽车排放的废气主要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等,前三种物质危害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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