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物料混合、装卸、堆放,运输,石材、建材加工,采矿,取(弃)土,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绿化养护等活动以及裸露泥地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并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扬尘污染监测,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负责填埋场、消纳场和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市政维修工程施工,城市公共广场、停车场和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建筑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渣土运输,取(弃)土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海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公路、港口、码头、车站等交通建设工程,公路管养施工,物料装卸、堆放、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和加强舆论监督。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参与和监督扬尘污染防治及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的权利,并负有保护大气环境、防治扬尘污染的义务。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城乡网格化管理。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发现本级网格内有扬尘污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的,要及时移送,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科学设置监测点,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定期向社会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及时抄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将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信息通报给各相关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重大、复杂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管工地名录。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和奖励工作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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