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上有个化肥厂一到晚上就能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白天好好的,那这是不是环境污染?这样应该去哪举报呢?
你好,对于你说的这个问题,我认为是环境污染。对于你们村上化肥厂一到晚上就有刺鼻的气味,我认为有一下几个原因:
第一 化肥厂晚上生产
现在环境检查日渐严厉,有些不法化肥厂为了躲避检查选着晚上生产。还有就是晚上用电便宜,可以节约成本。
第二 白天和晚上之间的温差造成
随着气温的上升,白天和晚上有明显的温差,也可能造成一些容易挥发的气体因为化肥厂的生产活动而挥发出来。
第三 安全隐患
因为化肥厂的生产活动,和气温的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存储一些易挥发气体的渗漏。化肥厂没有及时发现处理。
在查清楚事件期间,希望你能做好个人防护,如果有身体不适,要及时到医院检查。你可以找到化肥厂家沟通,或者向当地环境部门反映化肥厂晚上有刺鼻气味的问题。希望可以帮到你。
这种情况已经影响环境了,可以的话可以找相关单位来处理,弄一个排放气味的,这样长久下去也影响身体健康,年头多了长久下去人的抵抗力降低,在严重点容易致癌,这是一种对人身体有害的气味,找到相关部门去了解去解决,没有别的办法。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权责包括:制定国家和地方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查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的排污费、划定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建立大气污染监测制度并组织监测网络、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大气防治污染的监督管理主体
法律分析:监督管理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确保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规划先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合力共治、联防联控;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对所属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明确重点任务,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优良。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部门,编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草、应急、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并督促落实。
禁止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大气污染物。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分析,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技术支撑,运用分析结果进行大气污染源排放控制。第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使用和维护大气污染防治装备。第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擅自拆除或者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十七条 依法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根据国家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自行监测的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排污单位应当在12小时内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应当采取人工监测等方式对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