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在新大气法中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处罚如下:
1、因非人为因素操作失误或设备故障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当事人初次违法,或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 因人为因素所致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当事人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当事人初次违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两次以上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保护的目的?
1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身心健康;
2.
改变先发展后治理的污染老路,避免再走先污染再治理这条污染大气之路,使经济发展与大气污染治理同步;
3.
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需求;
4.
响应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几大重要的环境问题之一,解决大气污染,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目标: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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