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经过环保部门同意就试生产违反了哪些法律
一、有关法规对企业试生产提出了严格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提出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对企业试生产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环保部门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应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试生产期间企业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排污超标的,应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试生产期间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分别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试生产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为2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试生产结束投入正式生产,应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大气污染环境损害,侵害单位废物处理对大气的污染损害怎么算
[典型案例]陈某是某小区住户。最近,陈某所住的小区旁边刚完工了数幢住宅楼,建筑施工人员在清理房屋时随意将残余的沥青、塑料管等建筑垃圾就地焚烧,产生的烟雾使仅一墙之隔的小区内空气气味十分难闻,给广大住户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不少老人还感到呼吸困难,身心健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虽然小区住户向施工方负责人反映了此事,但无效果,小区住户想知道,在居民区附近焚烧建筑垃圾是否违法?空气污染造成的损害能索赔吗?[法律分析]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1款明确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因为这些物质燃烧时不仅散发臭味,还会产生毒性,大量吸人这类气体会直接使人中毒死亡。而居民区是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和休息的场所,属于人口集中地区,在小区附近随意焚烧沥青等建筑垃圾显然是违法的,对于违法焚烧者,小区住户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其责令施工方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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