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六十六条?
本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法律的施行日期是指一部法律产生法律效力的日期。本法自2000年9月1日起产生法律效力。自2000年9月1日起,进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和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均应执行本法的规定;本法施行前的法规、规章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以本法规定为准。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法对2000年9月1日(不含该日)以前的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其他行为不予适用。以前的行为适用本法修改前的规定。
二、本法自颁布(2000年4月29日)至施行(2000年9月1日)间隔一段时间。这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作好本法实施的准备工作,比如清理有关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制定一些实施性的规定、对本法进行必要的学习宣传等,以确保本法的贯彻实施。
六大污染防治法?
一、明确噪声污染内涵,扩大法律适用范围
二、完善噪声标准体系,科学精准依法治污
三、强化噪声源头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线
四、加强噪声政府责任,明确目标考核评价
五、分类防控噪声污染,对症下药精准施策
六、聚焦噪声扰民难点,保障安宁和谐环境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当天,国家主席签署第一〇四号主席令,将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噪声污染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宁和谐环境需要的务实举措,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老《噪声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20多年来,仅在2018年对个别条款作出修正,即对第14条关于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条款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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