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罪典型案例有哪些?
大气环境类
案例一:燃煤锅炉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污
2017年3月,北京市环保局联合门头沟区环保局对北京某热力管网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为节约费用,未按操作规程向脱硫池中加碱,导致排放的烟气中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保部门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通过联合工作站对此案进行了通报,环保警察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燃煤锅炉的除尘脱硫设施,主要的工艺是将碱片加入脱硫池循环水中,通过喷淋,使之与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发生中和作用,从而达到除尘、脱硫的效果。不加碱或加碱量不足,都会影响烟气中二氧化硫的去除效果。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情形作了规定,该热力公司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加碱操作的行为符合“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情形,环保警察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印刷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污
2017年4月,通州区环保局对某印刷公司进行检查,了解到该公司装有两套印刷废气净化设施,采用纤维吸附—催化燃烧工艺处理印刷废气。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对废气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但为赶工期,在废气净化设施未运行的情况下,仍在继续生产,印刷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通州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并将案件移送至警方。该印刷公司未运行废气净化设施,印刷废气直排的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环保警察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其实在现实生活之中,哪怕仅仅是人们生活的周围都随处能够看见污染。最近几年国家一直在积极的治理环境污染的问题,即使是惩治力度的加强也不能阻止谋求经济利益者污染环境。
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主城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尘污染,是指在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园林绿化、物料堆放、道路保洁、工业生产、采(碎)石生产、餐饮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粉尘、烟尘、油烟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范围内的尘污染防治及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主城是指主城九区的119个街道、镇,具体名单见附表。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尘污染防治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尘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尘污染防治目标。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房管、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尘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尘污染防治规定,淘汰尘污染严重的设备和技术,切实采取措施防治尘污染。第七条 市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尘污染防治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污染控制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国家尘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市尘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无煤区和基本无煤区的建设。第九条 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整治的业主,应当将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尘污染防治责任。第十条 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工地进出口道路应当硬化处理;
(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
(四)露天堆放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或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予以覆盖;
(五)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
(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
(七)禁止从3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易扬撒的物料。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对可能闲置3个月以上的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绿化;工程完工后,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10日内清除建筑垃圾。第十二条 道路、桥梁、管线、水利等工程的建设或维护,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外,在挖掘地面或者清理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等降尘措施。
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应当铺设改性沥青路面。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整治工程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二)完工后5日内清除建筑垃圾;
(三)对完工后3个月内不能投入使用的裸露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绿化。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待用泥土或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48小时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予以覆盖;
(二)对行道树池进行绿化或覆盖;
(三)绿化带、花台的种植泥土不得高于绿化带、花台边沿。第十五条 市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房管、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行业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结合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分别报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对本工程尘污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适宜绿化的裸露泥地,责任人应当在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绿化;不适宜绿化的,应当硬化处理。
责任人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民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道路两侧、河道两岸及公共区域的裸露泥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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