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气治理 > 正文内容

郑州2020年7月9号限什么号?

2022-11-05 19:05:27大气治理1

2020年7月9号星期一,郑州限行1和6。

郑州交通管制:

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个数字是最后一封信,最后应当最后一位数字),两个数字不得旅游每一天工作日。

车牌尾数是周一的1和6、2和7、周三的3和8、周四的4和9、周五的5和0、周六和周日。(因法定节假日,星期六及星期日按相应工作日调整工作)

扩展资料: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数据传输网络,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输检测数据。

第三十九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寿命,或者仍然未能满足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修复后,调整或控制技术的应用,或未能获得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商检的有效期期满后,应当依法强制车辆报废。

参考资料:闽南网-2020年郑州限行最新消息规定(郑州限号查询+时间区域)

郑州限行规定最新2020九月

9月19日是周六,不限号。一般以车牌号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周一16周二27周三38周四49周五50,具体以当地交警大队出具的公告为准。

郑州交通管制:

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个数字是最后一封信,最后应当最后一位数字),两个数字不得旅游每一天工作日。

车牌尾数是周一的1和6、2和7、周三的3和8、周四的4和9、周五的5和0、周六和周日。(因法定节假日,星期六及星期日按相应工作日调整工作)

扩展资料: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数据传输网络,将检测数据实时传输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后,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寿命,或者仍然无法满足国家排放标准的要求,调整或控制的应用技术,或未能获得商检,商检的有效期将检查在连续三次检查周期,车辆依法被迫取消。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十六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年度计划和控制措施,并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公开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十八条 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该行政区域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经治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恢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种类、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排放污染物,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入驻相应工业园区。
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进入工业园区。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内,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禁止新建、扩建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已建成又不能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治理要求的项目,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限期搬迁。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配备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平台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监测,记录监测数据,建立监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排污费征缴、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
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专项预案。
第二十八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hgreenbox.com/dqzl/285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