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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污染的危害?咋写?我给你300分

2022-11-14 17:12:54大气治理1

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环境组织发表的一份报告说:“空气污染已成为全世界城市居民生活中一个无法逃避的现实。”如果人类生活在污染十分严重的空气里,那就将在几分钟内全部死亡。工业文明和城市发展,在为人类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把数十亿吨计的废气和废物排入大气之中,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圈却成了空中垃圾库和毒气库。因此,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和污染物达到一定浓度时,就会对人类和环境带来巨大灾难。
一、大气污染对人体和健康的伤害
大气污染物主要通过三条途径危害人体:一是人体表面接触后受到伤害,二是食用含有大气污染物的食物和水中毒,三是吸入污染的空气后患了种种严重的疾病。从下面的表格中,可以看到:各种大气污染物是通过多种途径进入人体的,对人体的影响又是多方面的。而且,其危害也是极为严重的。
二、大气污染危害生物的生存和发育
大气污染主要是通过三条途径危害生物的生存和发育的:一是使生物中毒或枯竭死亡,二是减缓生物的正常发育,三是降低生物对病虫害的抗御能力。植物在生长期中长期接触大气的污染,损伤了叶面,减弱了光合作用;伤害了内部结构,使植物枯萎,直至死亡。各种有害气体中,二氧化硫、氯气和氟化氢等对植物的危害最大。大气污染对动物的损害,主要是呼吸道感染和食用了被大气污染的食物。其中,以砷、氟、铅、钼等的危害最大。大气污染使动物体质变弱,以至死亡。大气污染还通过酸雨形式杀死土壤微生物,使土壤酸化,降低土壤肥力,危害了农作物和森林。
三、大气污染对物体的腐蚀

大气污染物对仪器、设备和建筑物等,都有腐蚀作用。如金属建筑物出现的锈斑、古代文物的严重风化等。
四、大气污染对全球大气环境的影响
大气污染发展至今已超越国界,其危害遍及全球。对全球大气的影响明显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臭氧层破坏,二是酸雨腐蚀,三是全球气候变暖。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建设和空间布局,加强生态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务公开,为公众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调整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推动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焚烧秸秆等产生的大气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开展考核评价,将完成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纳入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第七条 对涉及公众大气环境权益的经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进行论证和大气环境风险评估,必要时举行听证。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发生重特大大气污染事件的,应当将相关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大气环境,并有权获取相关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利于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低碳、节俭生活方式。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大气污染传输扩散规律,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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