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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我国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A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B符合我国基本国情,c

2022-11-15 02:15:40大气治理1

A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限期治理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一直超标,应采取什么措施?有什么法律依据?

1.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处罚。
2.有总量控制的可采取限产、限排措施。
3.限期治理期间应合理。到期后未完成任务的报政府关停。
4.对民生反映强烈的可报政府要求停产治理。
排污费就不能加收了,现在大气污染物超标就罚款了!

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这是我省首次就大气污染防治

2015年8月29曰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民在自有宅基地上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建(构)筑物和拆除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场所内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存储、堆放、清运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扬尘污染综合防治体系。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城市规划区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实施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八条 鼓励、支持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制定、实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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