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临时牌规则?
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相关规定,资料齐备,临时车牌最多两三天就可以领到。但广州限牌以后,许多车主碰到买了新车却申请不了临牌的尴尬。据了解,广州限牌政策规定,每人名下只能有一台车,如果你置换了新车,但买你旧车那个人因为某些原因没有落户上牌,车管所网上系统显示你名下有车,就申领不了临牌。
3天期临时牌只能在市内使用,建议申领15天期临牌
目前广州正在使用的临时号牌有两种类型:3天期,天蓝色底纹;15天期,棕黄色底纹。前者为市内临牌,即只能在广州市区道路行驶,后者为全国范围内可通行的临牌。假如,你在广州买新车要开回珠海,就要在买车地申请15天期的临牌。“一般情况下,车管所工作人员会根据你个人的实际情况发放相应期限的临牌,我们通常会为车主申领15天期的,时间较长,出行方便。”据了解,5天期和15天期的临牌,车管所收取的费用是一样的:两张共10元。
临时车牌要粘贴,否则会扣12分
自从广州限牌后,临牌使用率大增,忘记把临牌贴上去,或干脆没带临牌上路,遇到交警查车,基本都会被扣12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新标准,临时号牌的安装方式由原来的“放置”调整为“粘贴”。而且粘贴的位置也有规定,即一张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另一张粘贴在车内后挡风窗玻璃左下角。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有的车主已经拿到正式车牌,但为了规避电子警察拍摄,不挂铁牌,继续使用临牌。事实上,在车管所办理新车上牌业务并确定号码后,新车未注册前的临时号牌就已失效。有了正式牌照,却继续摆放临牌上路,这属于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如果被交警查到,直接扣12分。
此外,如果临牌已过期仍然使用上路,被查到的话也是12分全扣,“因为你的临牌是无效牌照,相当于无牌上路。”
临时车牌违法 违法记录转移至正式车牌下
有的车主以为用临牌,只要不被现抓,可以随意开车不会被罚,但其实临牌违法照样会被记录,而且违法记录会转移到正式车牌下面。现在广州的电子警察都是高清摄像,除非你不按规定粘贴临牌,或者晚上很黑对不到焦,很多时候都能拍到。车主在领取临时牌照的时候,需要对应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都具有唯一性。结果就是,车辆在使用临时牌照时违法,相应的记录会自动进入,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机动车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防治。
前款所称机动车不包括铁路机车和拖拉机。第三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可以投诉和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并按照规定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处理和答复。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采取措施保障相配套的车用燃料的供应,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提前公布符合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道路与交通规划,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支持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和节能型低污染排放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单位改用节能型低污染排放机动车工作进行规划和组织实施,加强对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等排气污染严重的营运机动车的监督管理,并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限制特定区域内摩托车、低速货车等车辆的保有量。第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严重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光化学烟雾等污染事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结果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内容,并将机动车环保有关内容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资源共享。第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时制定车用燃料地方标准,并对机动车和车用燃料的生产、加工实施质量监督。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在用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办理登记;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第十一条 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第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车用燃料。第十四条 新建加油站及新登记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已建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车应当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第十五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避免装置失效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七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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