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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开出“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首批罚单是真的吗?

2022-11-21 10:50:41大气治理1

11月8日,甘肃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出今年“冬防”(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以来的首批罚单,国电兰州范坪热电厂、大唐西固热电厂和兰州西固热电公司分别被处以60万元、95万元和80万元的处罚。

据悉,兰州市自11月1日开始实施冬季集中供暖以来,上述3家火电企业均为热电联产的骨干企业,在发电的同时还担负着全市2500万平方米的冬季供暖任务,占据全市冬季集中供暖面积的三分之一。兰州市有关负责人表示,“保障市民温暖过冬,不能成为超限排污的理由和借口。处罚的目的,就是责令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职责、全面加强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严格落实各项环保要求。”

此前,上述3家火电企业与环保部门曾签订冬防承诺书,承诺采取控浓度、控总量的“双控”和限负荷、限煤量、限煤质、限浓度、限总量的“五限”措施,自我提标,最大限度压减排放强度。但在11月6日凌晨,兰州市环境监测站对火电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进行的监督性随机抽测中,国电兰州范坪热电厂2号机组颗粒物折算浓度超标94%;大唐西固热电厂1号机组颗粒物折算浓度超标56%,2号机组颗粒物折算浓度超标32%;兰州西固热电公司9号机组颗粒物折算浓度超标149%,氮氧化物折算浓度超标2%。

为此,兰州市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3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启动相关处罚程序。

空气污染的真实事例

兰州治理大气污染:
因大气污染严重,兰州曾被称为“看不见的城市”,洛杉矶时报曾报导说,兰州的 200万市民天天忍受著恶劣的环境,吸口气就像抽了一包烟似的,连洛杉矶当年污染最严重时都没这么厉害,因为里头含有太多的煤灰、汽车废气和尘土,世界资源协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兰州市是全球空气污染程度最严重的城市.
兰州地处黄土高原的河谷盆地,周边地区生态环境脆弱,人口、机动车辆和耗煤量不断增加,大气中污染物不易稀释扩散,有人称兰州是个“只冒烟却没有窗户的黑房子“
从九十年代初开始,为了改善大气状况,兰州市政府制定了一项以绿化、集中供热、煤气化、型煤、阳光等五大工程为核心的“蓝天计划”,总投资近15亿元,从单纯的炉灶改造、治理重点污染源发展到对工业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以及生活和其他污染进行全方位综合防治.
到2005年,兰州市要消除重度污染,到2015年要消除中度污染,随着西部开发大规模的进行,这一计划还有可能提前实现,兰州市环境质量提高速度将超过经济增长速度,兰州成为山青景美、天蓝水碧的现代化城市不再太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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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你可以根据自己需要进行摘取部分,不求分,

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农用车、摩托车、三轮车及其他专用车辆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
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接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价格、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车型,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的机动车。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受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和答复。第七条 新购或者外地迁入的机动车需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必须符合本市执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八条 本市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采用环保定期检验和抽检相结合的方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第九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治理后经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第十条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抽检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第十一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检测费用。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抽检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证件;
(二)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三)抽检可以采用目测判断、拍摄影像取证、仪器设备检测包括遥感检测等方法,但目测判断和拍摄影像取证适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
(四)抽检结果应当当场出示,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五)抽检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检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核发条件、程序、时效等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应当妥善保管,随车携带并按规定放置。第十七条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标志,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第十八条 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技术规范开展工作,接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检验资格,配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规定标准的检测仪器设备;
(二)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环保定期检测数据档案,实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传输检验的全部数据,并与环保、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系统联网;
(三)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向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出具检测报告;
(四)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五)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六)不得从事或者以任何形式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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