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利用经济手段推动节能减排目标实现
如何利用经济手段推动节能减排目标实现
《北京市节能减排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充分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及空气质量改善工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立节能减排奖励资金,旨在强化将节能减排和空气质量目标作为区县政府责任约束性指标,发挥区县政府在节能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各方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做好节约能源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三条 节能减排奖励工作实行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奖励资金与节能减排及空气质量改善工作成果挂钩。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由市级财政安排。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奖励范围包括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减排目标责任书、承担空气质量考核任务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在全市节能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对纳入奖励范围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节能减排指标和空气质量考核任务实际完成情况和相关工作业绩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条件详见《北京市节能工作奖励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区域污染减排奖励实施细则和空气质量改善奖励使用安排》。
第三章 奖励工作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节能减排奖励工作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成立节能减排奖励工作小组共同组织,每3年开展1次,以荣誉与物质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组织节能表彰及奖励工作;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组织污染减排和空气质量改善表彰及奖励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年度节能减排奖励计划和程序,并核拨奖励资金。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用能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办法,依照规定程序申领、使用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和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节能减排奖励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用能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申报奖励资金,荣获节能减排奖励的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批复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节能减排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任何区县、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奖励资金。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分别依照《北京市节能工作奖励实施细则》、《北京市区域污染减排奖励实施细则和空气质量改善奖励使用安排》的具体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4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区域污染减排奖励暂行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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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按照《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进入项目库,且符合产业政策和本通知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和保费补助项目。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3.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必须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申报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2.项目要求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项目2009年建成,2010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
(2)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在建项目,技术人员占企业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5%,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2%,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全部销售收入20%。
(3)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11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申请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项目已经纳入上海市产业投资三年滚动项目库;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
(六)项目拉动面广、产业链长、能尽快采购设备,并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需求;
(七)项目应当已经具备建设开工条件,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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