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的减负
一、关于云南省的减负
是这样的,云南省这次的减负规定除了高三,初三的学生以外,一律不能补课,所有小学生也不准被布置作业.听我们历史老师说,她的儿子就上小学,小学老师还被要求签下相关协议书,不准给学生布置作业,否则学生有权告他.
我是高三的,每个星期六补课的时候,学校里都是空荡荡的,只有三年级的人.不过要我说,小学生没有任何作业,只怕废得更快.
二、2009年度节能减排总结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的规定,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把节能的各项指标合理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切实推进行业节能管理。根据市交通局2008年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为全面完成省交通厅作出的“十一五”节能目标,2008年具体做了下面几方面的工作: 一、领导重视,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Zz3OFW=^ [资 料 来源于 贵州 学习 网 报告总结工作总结 www.GzU521.CoM ] Zz3OFW=^ 2008年5月8日,我局与市交通局签订《玉溪市交通行业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书》后,我局认真组织局属单位主要领导召开**县交通局2008年节能工作会议,董绍宏局长传达了市交通局节能工作会议精神,强调了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意义,指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期末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17%的目标,局单位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从管理上加强对节能减排组织领导,抓好抓实各环节工作,确保节能工作目标的实现。为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成立了**县交通局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董绍宏任组长,李怀生、普建忠、柏忠龙任副局长,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规安全监督科、基建科、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安全监督科,由何发春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加强节能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节能工作意识 为抓好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从抓思想教育入手,围绕“节能减排、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结合**县“节约能源和保持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完成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任务非常艰巨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节能宣传活动,深入基层宣传节能降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单位干部职工中宣传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节能降耗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驾驶员开展了节约一升油,干部职工开展了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活动,节约、勤俭传统美德深入人心,反对浪费,节约光荣,通过多渠道宣传教育,提高了干部职工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识,节能减排逐渐形成了自觉的行动。 三、抓紧节能环节工作措施的落实、确保节能指标的现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制度要科学合理,措施是保障,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必须一脉相承,持之以恒,特别是单位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按照制度抓落实,才能促进工作目标的实现。因此,对公务车和工程机械单机单台油料按目标指标进行核算计量,禁止指标突破,严格控制了车辆克故的行检,降低了油耗。办公室、楼院的节电节水管理也实行了上班时间科(室)人员负责制,下班时间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管理制,杜绝了漏水、漏电现象的发生。 交通行业节能减排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常抓不懈、持之以恒,使节能制度更加科学合理,节能措施更加完善,树立循环经济观念,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研创高效低耗运输装备,开发交通环保新技术,节能资源、减少能耗、保护环境、为国为民,建立节约型交通行业,实现清净运输和绿色交通,确保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交通节能减排目标。 本文来自学习网(www.gzu521.com),原文地址:
三、云南有哪些节能公司
1昆明石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2云南华盈科技有限公司
3云南大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4云南中赢炉业有限公司
5昆明青鸾电子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6云南全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7上海鑫舁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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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问在云南省的所有建设项目都要进行节能审查与评估吗?在什么环节进行节能审查与评估?是在项目备案前
肯定是在项目立项前啊
这是全国统一的 节能评估信息网 为你解答
五、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25号公告是什么内容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5号内容】参考如下:
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外企业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具有省级及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外入滇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外建筑施工、监理、检测企业在滇从事建筑活动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设立独立核算法人的企业,须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资质。新成立的企业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原则上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长期在滇从业或每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在三项以上的,应单独或者联合省内企业在滇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按照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资质检查。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在滇超过三年的,应转为独立法人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应在云南省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建立必要的组织管理机构,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内设机构合理、健全,职能职责明确,具有满足标准数量的固定在岗注册执业人员。
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以及在滇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负责人、办公地址和固定联系电话以及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专职代理人员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告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对变更内容进行审查或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滇备案后,再到项目所在地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 省外企业办理入滇备案,应一次性报送、出示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的资料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事项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一)省外施工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一)
(二)省外监理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二)
(三)省外检测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三)
(四)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四)
(五)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五)
(六)省外招标代理企业办理备案所需资料(附件六)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审查合格后,颁发《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自行失效,单项备案的证书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如需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应重新办理备案。
第九条 省外企业取得了《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书》后,一年内在滇未承接工程项目的,期满后,其备案证书自行失效,在之后一年内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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