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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火电关停后的有关政策!!!

2022-12-09 22:51:49大气治理1

2007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淘汰小火电机组;同时,随着国家正在进行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煤炭和水资源价格将维持较高水平,小火电企业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面临被直接淘汰的困境。为妥善解决小火电机组关停中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统一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政策措施明确如下:

(一)关停机组的容量补助。省级以上容量补助,按省相关规定执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再给予关停小火电机组补助50元/千瓦。同时,对于有上大电源项目的县(市)、区按照其替代方案中实施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关停后有关县(市)、区政府再给予50元/千瓦的补助。

(二)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补助。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规定,涉及小火电机组关停的县(市)、区,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经确认后,可获得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全额落实到关停小火电企业,用以关停补助。

(三)发电量计划指标补助。对于按本意见关停的小火电机组,按照省发改委的有关文件要求,可享受2年补偿电量指标;主动关停或投产年限较短实施关停的,补偿年限再延长一年。公用机组补助电量按照关停年度下达的计划发电小时安排。 (四)用电电量和电价补助。按照自备电厂关停后所属用电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优惠电价的规定,关停自备机组企业优惠用电量按照5500小时安排;优惠电价价格为0.3848元/千瓦时。

(五)环保排污权交易补助。目前,我省已将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解到各工业企业,新上项目必须重新寻找二氧化硫排放容量。对积极关停的小火电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其有偿转让二氧化硫排放指标,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

(六)小火电企业关停后的职工安置。企业自备电厂的职工,原则上由企业内部安置。公用电厂的职工,可通过本企业内部转岗、新上机组优先招用、自谋职业、内部退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安置。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纳入当地就业培训和再就业保障体系,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再就业。

(七)小火电企业关停后的资产和债务处置。企业集团或自备电厂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依法处置相关资产和债务。机组全部关停的单一发电企业可通过清算处理资产和债务问题,资不抵债的可依法实施破产。

(八)供热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其原热用户的供热措施。担负供热任务的小火电机组关停后,可结合当地集中供热规划,通过优化供热方案,将现有热用户纳入其他在役或在建热电机组供热范围;当地无其他在役或在建热电机组的,有稳定工业热负荷的,积极支持其将现有机组改造为背压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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