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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禽类养殖规定?

2023-01-15 22:08:32废气处理1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佛山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防治农村环境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逐步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布局,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推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方向转变,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二、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2010年12月修订版);

(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九)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十一)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十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十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列(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十四)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号);

(十五)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三、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防范环境风险的原则;

(三)有效保护城市、城镇、村庄、工业区等人口密集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原则;

(四)强化重点流域、水环境功能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划定类型及范围

本市行政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大类。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简称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的区域。具体包括:

1.生活饮用水水源(含村级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及缓冲区(规划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2.城市、城镇的中心区、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园区(工业区、开发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其他人口集中地区。

3.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

4.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体(《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各区开展整治的重点内河涌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大中型水库以及经批准的后备饮用水源。

5.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6.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简称限养区),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限养区是禁养区和适养区之间的过渡区域,是对禁养区的保护。原则上应将以下区域划定限养区,具体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自定。

1.禁养区外延一定范围区域。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2.城市、城镇的中心区、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园区(工业区、开发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周边500米范围,行政村、自然村人口集中地区及其周边300米范围。

3.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

4.小型水库和山塘;镇、村主要河涌及两侧一定范围。

5.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

6.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养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简称适养区),是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推广生态养殖,可以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全市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禅城区不划定适养区。

五、畜禽养殖的环境管理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和产业发展实际,适当修订辖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不得低于本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如需调整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范围,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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