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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获刑多久?

2022-05-09 14:14:49固废土壤1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三名嫌疑人因非法处置危废获刑。 2016年11至12月,受杜某雇佣,姜某在莱阳市沐浴店镇某村闲置房倾倒、焚烧危废20 余吨。案发后,公安机关又在冯格庄街道办事处某村查获杜某存放的废酸 20余吨。 

2016年12月,杜某、姜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根据交待,2017年1月,王某因涉嫌污染环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介绍,自2015 年上半年至2016年 12月,王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浙江某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厦门某氨纶有限公司产生的400余吨氨纶废盐残渣、氨纶废块、废氨纶油运出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杜某处置,并多次向其支付处置费共计40 余万元。 

同时,为逃避环保部门检查,在明知王某没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浙江某纤维有限公司安全员付某做虚假台账,在王某装运危险废物的过磅单、出门证上填写可回收利用的“母液”字样,致使王某多次非法运输危废成功。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向莱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判多少年有法官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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