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医院副院长收受回扣1676万,辩护人说大环境因素,主观恶性不大!您怎么看呢?
浙江一医院副院长收受回扣1676万,辩护人说大环境因素,主观恶性不大,呵呵一笑先。老规矩,先来看看事情大致内容:
2007年4月至2013年2月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海南木华公司谋取利益。
冒用他人名义帮助海南木华公司推荐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并销售注射用氨曲南、灯盏花素等11种医用药品,先后96次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非法收受海南木华公司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约1050万元。
在2009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医药代表王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某所送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约626万元。以上就是案件的大致内容了,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让我忍不住感慨万千。孙志龙辩护人提出:本案系药品回扣引起,存在大环境的因素,孙志龙的主观恶性不大。
孙志龙归案后,家属通卖房产、借款筹集资金,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法院方面认为孙志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9年4月2日,一审判决孙志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最后的判决结果真的令人心寒,贪污1000多万,最后只判处12年刑,罚金200万?以前看过一篇报道,一小伙子误把野生保护鸟类养在家里,结果判了十几二十年。
一个妇女扇公交车司机巴掌,被判刑4年?
那么贪污手铐1000多万,才14年公平吗?
还有,一个孙志龙就能贪污这么多,那么,这些钱哪里来的?
我们老百姓身上,为什么看病那么贵,为什么住医院动则上千上万,为什么?
为什么受苦的总是我们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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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尽职的一位辩护人,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状况下,依然坚持为减刑而努力,把大环境都搬出来了,副院长没选错人。只不过,该受处罚的,始终逃不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消息。2007年4月到2013年2月,孙某在杭州市富阳区第二人民医院担任急诊科(兼综合病区)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等职务时,在新药引进、药品使用等方面为海南某公司谋取利益,还冒用他人名义帮该公司向医院推荐引进11中药品。先后96次通过各种形式收受该公司药品回扣共计约1050万元。
另外,在2009年11月到2018年7月期间,孙某除以上职务外又担任医院副院长。他采用与上例类似的方式为医药代表王某谋取利益,先后百余次收受王某药品回扣共计约626万元。
案发后,孙某家属退还赃款。其辩护人表示,本案是药品回扣引起,存在大环境的因素,孙某的主观恶性不大。最终,孙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0万元。
对于这个案例,谈几点看法:
1、孙某的这些做法其实早已不是什么秘密,即便是不了解医药行业的人,也知道点药品回扣是怎么回事。因为药品的暴利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因此,可能孙某做这些事时也并非是偷偷摸摸,他也并不一定担心被别人知道,唯一担心的是什么时候被查到。
2、从2007年到2018年11年的时间里,孙某总计收受回扣1676万元,平均每年收150多万元。每年仅靠收回扣就可以使他一家人过上富足的生活,怪不得在医院里担任个可以管事的职务那么难,收获颇丰,岂能轻易得到。
3、仅药品回扣一项,便可以找到老百姓看不起病的原因。并不是药品本身有多贵,而是经过这些中间人后,价钱被翻了几十倍、几百倍、甚至几千倍。原本10块钱的药,经过层层回扣、取利,到了患者手里便成了几百、几千、几万的药。可见,孙某所收取的这1600多万回扣,并不是药品厂商和医药代表给的,而是最终由患者来出。患者的医药费里,出了太多本不该出的钱,导致了医疗费的天价。
4、孙某收受药品回扣的金额为1600多万,而在受贿罪规定里,金额超出300万元便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如果依据他受贿的数额,其实12年的刑期并不重。因为他主动认罪,并且退还了受贿款项,所以,对其减轻了处罚。
5、孙某犯错误可能与大环境有关,但其辩护人不能把这个当做为孙某减轻处罚的借口。如果孙某本身是正直的,什么样的环境都不会对其产生影响。所以,还是他自身的原因。
通过这个案例,不得不承认,医药品回扣给患者增加了不小的经济负担,希望如孙某这样的受贿者都能得到应有的惩罚,以为老百姓减轻看病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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