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处理是否需要安全生产许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固废法》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
《固废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环保审批、验收、备案手续是怎么样的?有谁知道吗
一,办理条件:
1.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抵触。
2.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4.符合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的要求。
5.项目的建设不引起污染投诉。
二
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预受理→窗口受理→审查(包括现场踏勘)→审批经办人拟制审批意见→审核人审核(包括处务会议讨论、联席会议讨论)→签发人核准签发(包括局重点项目集体审批会议审查)→窗口取件。
三
审批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3.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四
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五
环评文件报批申请书范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XXX环保局:
我单位拟于×××××(地点)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内容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单位已经【委托×××××(环评单位名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报了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呈报贵局,请予审批。
附件: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
2.××××
××××
×××(申请单位名称)
年月日
申请单位(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六
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必要时需加盖发文机关的公章加以确认。
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放射性废物和电子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第四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实行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第九条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以及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登记结果报银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重新申报。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情况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自行利用条件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自行处置;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他人(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委托处置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非法侵占、毁损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第十五条 新、改、扩建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项目的单位,如无能力按国家规定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在办理环保审批前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等内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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