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羊粪可以养蚯蚓吗
羊粪可以用来养蚯蚓,是最好的饲料,用羊粪直接养蚯蚓,只需做简单堆起来发酵,整理成畦,放入蚯蚓种,保持湿润就行了!
蚯蚓挖穴松土、分解有机物,为土壤微生物生长繁殖创造良好条件,在土壤改良、消除公害、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在物质循环、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目前许多国家利用蚯蚓来处理生活垃圾、有机废物和净化污水。
扩展资料:
蚯蚓没有呼吸器官,而是由于体表分布有大量的微血管网,在皮肤潮湿的情况下,很容易的进行气体的交换。蚯蚓的血浆中溶解有丰富的血红蛋白,血红蛋白很容易与氧结合及释放出氧。有人报导正蚓所利用氧的40%是由血浆中的血红蛋白进行传递的。
蚯蚓是靠大气扩散到土壤里的氧气进行呼吸的,土壤通气越好,其新陈代谢越旺盛,不仅产蚓茧多,而且成熟期缩短。
投喂食物不足或质量不高会使蚯蚓间争食,导致生殖力下降,病虫害蔓延,死亡率增加,部分蚯蚓逃逸或生长缓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蚯蚓
现阶段土地整治促进农地保护的途径
(一)问题指向:打造“三生”平台
农村土地整治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或者说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这是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必须首先明确表达的。从学理、国情和国际经验三方面综合分析,现阶段农村土地整治的问题指向主要应是打造优质和坚实的现代乡村生活、生产和生态(简称“三生”)平台,以促进新农村建设或解决“三农”问题。
1.构建乡村社区发展的生活平台
农村土地整治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构建乡村社区发展的生活平台。新农村建设和“三农”问题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改变村容村貌。所以,农村土地整治在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的基础上,应该统一进行旧房改造、新居建设,提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为农民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加强村庄与中心城镇的联系,促进城乡结合部农民生活与城市接轨,促进乡村社区的发展。
2.建设现代乡村发展的生产平台
农村土地整治其次要解决的问题是为现代乡村发展提供良好的生产平台。新农村建设和“三农”问题的基本内容之二就是提高农民收入,促进乡村内部农业和非农产业的发展。所以,农村土地整治应该在耕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的基础上,为扩大农业发展渠道,提高经营规模服务,同时,还应该依法依规发展乡镇民营企业和其他非农产业,促进乡村发展向城乡统筹的方向迈进。
3.创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平台
农村土地整治还需要重视乡村发展的生态问题,保护农业生产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和乡村生活环境稳步提高,形成乡村社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平台。因为现代农业生产对农产品安全、农业生态环境要求日益提高,城乡结合部居民对生活环境质量要求也逐渐提高,因此,农村土地整治还应该为水土保持、涵养肥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工业点源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等方面服务,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活的质量提高。
(二)国际经验:遵循“4P”原则
在农村土地整治的国际经验上,比较成功的案例包括德国和日本的城乡土地整理置换(land readjustment)、荷兰的土地改良(land servicing)、美国的西部荒地治理(land reclamation)。
德国和日本的城乡土地整理置换是指,政府与农地所有者合作,通过对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公共设施统一布置,对原来不规则的地块重新划分,利用项目实施后地价升值带来的收益来平衡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费用。土地整理置换的主要过程是:在一定的规划控制下,政府首先将项目区域内所有的农地看做是一块待整理的整体,政府将对项目区域内的土地进行改良(道路、公园、水管等公共设施建设)以用作城市建设用地,这一过程必然导致土地的升值,此时政府需要与农地所有者进行协商,看农地所有者愿意以什么样的代价来获得升值后的土地所有权(进行出售或自己建设)。一般的情况是农地所有者愿意通过贡献一部分自己土地的方式来获得政府提供的土地改良投入,即政府免费得到原属于农民的土地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置换的原则是农地所有者重新分配到的改良后的土地的市场价值至少不低于改良前其所拥有的土地的市场价值。而农地所有者放弃的土地将免费提供给政府作为公共设施建设。这种模式,其实就是政府为了解决资金压力而寻求与市场(农地所有者)的合作。
荷兰的土地改良是指政府或者私人开发商在进行土地开发建设之前,需要对土地进行填沙、排水等土地改善的投入,这种土地改良的成本很高,所以一般都是由政府进行的。因为荷兰土壤和水文的自然条件使得直接在农地上建造房屋是不可能的,土壤不足以承受过大和过重的建筑。在出售土地前必须对这些土地的质地进行改良,通过排水和填沙等办法改造土壤的质地以使其能够适应建筑的需求。土地改良的费用往往是农地本身价格的10倍,是购买土地价格的5倍。而且,往往地下土壤质地在未深挖前其改良成本很难预料,所以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个很大的风险。因此这也是为什么私人不愿意投资土地非农化的原因。荷兰土地改良整治的特征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为了解决城乡农地利用过程中因土地质地松散而不能适应建筑要求,政府主动承担土地改良成本和风险,对土地进行开发整理。这种模式,其实就是政府主导型。
美国的西部荒地治理是指政府为了解决荒地开发的巨大成本而通过产权转让的“卖地”的形式,将西部荒地的开发、改良和维护推向市场。美国政府主要是通过将沙化地、荒芜地拍卖或无偿赠送给个人来治理沙漠灾害的,其对等的风险责任只是由新的土地所有人来投资、种树和植草,如果你不履行当初与国家签署的经济契约,政府就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该土地产权进行再拍卖。结果,美国政府以产权为武器很快就解决了中、西部地区的沙尘暴问题,那些新的民间产权人则心甘情愿地生活在自然条件最恶劣的地区,并通过长期、稳定的积极劳动和精心经营而不断获益。这种模式,其实就是市场主导型。
这里不详细展开上述各个国家的具体做法,只总结一下各个国家成功经验的一些共同点。可以看出,在4个方面这些国家的经验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也就是本书所提出的“4P”原则。
1.规划引导(plan)是首要原则
无论在西方的德国、荷兰、美国,还是东方的日本和韩国,凡是在农村土地整治有着成功经验的国家,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或者空间规划是农村土地整治成功的首要前提。不同层次的土地利用规划或者空间规划已经对各类用地布局进行了详细的安排,同时对土地利用在经济、社会和生态三方面都有综合的考虑。在强有力的规划执行和保障体系下,各种类型的土地置换、改良或者开发都只是规划的具体执行过程,任何违背规划的土地整治都是不允许的。因此,只要规划制定后,实际操作则可以灵活多变地由政府、市场或者两者的结合来完成。
2.权益保障(property)是必要原则
在德国和日本的城乡土地整理置换中,农地所有者可以得到大部分的增值收益,农地的产权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荷兰土地改良开发过程中,农地所有者能够获得农地的市场价值加上一定的土地增值收益。荷兰独立的司法体系保障了农地所有者的权益免遭侵害。美国的荒地治理则更体现了产权的作用,当政府以产权权益和责任对等的原则推动荒地治理的私人参与,很快地解决了中、西部地区的沙尘暴问题,那些新的民间产权人则心甘情愿地生活在自然条件最恶劣的地区,并通过长期、稳定的积极劳动和精心经营而不断获益。可以看出,权益的保障,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合作意愿,也减少了政府在推进规划实施的成本和减少自身公共财政的压力。
3.项目依托(project)是实现原则
上述所有国家的土地整治中都是以具体的项目为依托的。项目的实施就是规划的执行过程和实现途径。无论是政府执行的还是私人执行的项目,在执行前都需要经过缜密的论断,从经济可行性、社会影响和生态影响等各方面对项目进行筛选,力保该项目是该块土地在土地利用规划下的最佳利用。在项目的筛选中,公众参与机制和市场配置机制是主要的手段。比如,在德国和日本的土地置换中,如果得不到大多数农地所有者的同意,任何项目都不可能实施。而在荷兰的项目批准过程中,公众的意见是上级审批的主要参考因素。另外,只要是符合土地规划的项目都必须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来决定最终的项目内容,比如通过招标或拍卖的形式,这是市场决定项目的原则。
4.政府推进(promoting)是促进原则
另外,在所有国家的农村土地整治中,政府的作用也十分明显。德国和日本的土地置换,虽然总是符合社区的整体利益,但是如果没有政府的推动,这项“集体行动”是很难实现的。在荷兰,土地改良在金融上风险很大,很有可能因为土地改良的成本过高而使得土地整治亏本,而土地改良的成本在项目实施前是无法预计的,只有等项目所在的土地都经过了深挖后才能知道。所以,政府主动承担了大多数的土地改良,当然荷兰政府参与土地改良的原则是总体不盈利也不亏损,所以政府会在部分改良项目上获利,从而弥补在其他项目上的亏损。在美国,政府则成了市场配置的引导者和规划执行的监督者。如果项目执行人不履行当初与国家签署的经济契约,政府就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该土地产权进行再拍卖。政府在推进荒地整治过程中的作用非常明显。
(三)现实选择:推进“六个一工程”
1.建立一项一把手制度
建立一把手制度,指的是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必须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部门协调机制。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政府行政部门众多,尤其在规划审批、经费投入、收益分配等关键步骤上可能会产生政出多门、相互扯皮、相互冲突等现象,不利于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
应当以土地整治为平台,整合各类资金,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培肥地力、地灾防治、库区移民、高山移民、农村公路建设等进行深度整合,由“一把手”统筹安排,有序促进新农村建设。这就犹如一个国家需要一个“一把手”、一个单位也需要一个“一把手”一样,农村土地整治需要建立一项“一把手”制度,才能扎扎实实地向前推进。
2.编制一份详细规划
所谓详细规划,是指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的深化,它不仅是指物质空间的大比例尺,比例尺可以选择1∶2000到1∶500,而且更重要的是指要对农村土地整治详细规划进行经济、社会和生态的“详细”分析。这些详细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区域城镇化的成长规律和新型乡村空间的演替规律;第二,经济上是否可行,农民是否愿意接受,生态上是否符合可持续原则;第三,保障措施是否有力、有效,权、利、责是否明确和对等。
3.完善一个撬动支点
实践证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一个“撬动支点”,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这一”撬动支点”还存在着两个不完善的地方:一是挂钩的目的主要是为城市发展建设服务的,其动力机制来源于城市建设用地的短缺,着力点不是为农村土地整治或为农村发展服务。二是挂钩指标不能在省内或省际统筹安排。现实的情况经常是这样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大的乡村,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不强烈;而对建设用地需求强烈的地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却相对较小,或者几乎没有潜力。所以,作为一项增减挂钩的制度,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创新。
第一,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节省出来的所谓“周转”指标,主要可以用于城市建设用地,其目的是通过促进城镇化来带动农村的发展。但是,如果农村自身条件成熟,也可以用于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发展项目,例如,农产品深加工、新农村建设等。
第二,在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筹安排和监管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允许挂钩指标在更大的区域内进行转移,转移价格由市场决定,甚至可以出台高于市场价格的政府指导价,以体现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推进农村土地整治进程,而且也是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的有效途径,符合统筹区域发展的国家目标。
第三,加强城镇建设用地的“铁腕”管理,适度从紧年度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形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倒逼”机制。
4.创新一种退出机制
现阶段中国存在数量众多的城乡“两栖”居民,主要由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农民工组成。针对这些“两栖”居民,创新一种农村建设用地的退出机制,鼓励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搬迁到城镇居住,对农民所放弃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归还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复耕的宅基地要予以复耕,这也是促进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同时放弃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民,享受与实际居住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保障,同时加强对这部分居民的能力培训,真正实现农民变市民。
要鼓励农民放弃原来的土地,必须要让这部分农民受益,受益就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我们认为只要政策到位,实现这种资金支持是可能的。以一个简单的估算为例,我国目前每年转移1200万的农民进入城市,变为城市居民,如果每个农民的安置费用达到15万~20万元左右,基本可以满足其在城市中的生活,农民也会愿意放弃原来的土地。2008年,全国共计农民人口数为72750万人,当年耕地总量为18.2574亿亩,也就是2008年中国农民人均占耕地2.51亩。据2008年国土资源统计公报显示,当年共出让土地16.31万hm2,总出让金约1万亿,也就是每亩土地出让金约为40.87万元。那么,每位农民所失去的2.51亩耕地的出让金收入预期可以在102.3万元左右。从100万元中拿出15万~20万元来安置农民,在经济分析上是可行的。
5.筛选一批发展项目
打造新农村建设的优质“三生”平台,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而应该是跟发展项目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土地整治的综合效益。效益显著才能有更好的前景,更好的前景才能使土地整治进入可持续的良性循环。
发展项目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公共设施项目、土地综合开发项目、休闲观光项目、集镇培育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等。项目筛选由政府组织,采用农民参与式的方法进行。具体按照以下步骤操作:第一,在乡镇范围内进行项目初选,汇总到县级进行第一次筛选;第二,各县将项目汇总到省级,由省级政府进行统筹规划,进行第二次筛选;第三,省级政府将筛选结果反馈到县级政府,并由县级政府与当地村民进行沟通,最后确定发展项目;第四,发展项目确定后,还必须明确建设的目标和内容、工程起止时间、用地方案、工程布置方案、投资概算、资金保障和预期效益指标等。
6.转变一种制度设计理念
现阶段的土地制度多属于“从上往下”的“供给型”,这其实不符合中国现阶段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国际经验表明,土地制度的设计都趋向明显的区域化和地方化。
所以,对于农村土地整治制度改革来说,将现有的“供给型”转变为“需求型”,是一项制度设计理念转变和创新。例如,农户安置是采用公寓房安置、统筹统建房安置还是货币安置,要由农民自己来设计制度和政策,不要把“办公室”的意志强加给农民。这有利于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水平和不同的地域文化形成因地制宜的“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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