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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减排难在哪里?

2022-12-04 09:44:52固废土壤1

工业节能减排难在哪里?

工业节能减排发展四大难点:

一、产能过剩现象严重,抑制企业节能减排内生动力

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将在2014年继续影响企业节能减排。根据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对3545家企业所在行业产能过剩情况的调查,71%的企业认为目前产能过剩“非常严重”或“比较严重”,企业设备利用率仅72%,比去年低0.7个百分点。同时,产能过剩呈现行业面广、绝对过剩程度高等特点。由于地方保护和缺乏有效退出机制,过剩产能调整工作进展缓慢,67.7%的企业认为,要消化目前的过剩产能,至少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在工业品价格下行压力不减且需求难以大幅回升的情况下,工业企业整体利润改善空间有限,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无资金用于开展节能减排工作,造成工业企业尤其是高耗能企业节能减排内生动力不足。

二、工业结构重化带动下,能源消费总量难控制

2014年,重工业同比增速仍可能快于轻工业,工业结构重化将继续拉动工业能源消费总量快速增长,这将影响我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从发展趋势上看,自2012年8月以来连续13个月重工业同比增速快于轻工业。2013年8月份轻重工业走势明显分化,重工业较上月回升0.6个百分点,成为带动整体工业复苏的主要动力,而轻工业增长则大幅放缓2.4个百分点。同时,重工业能源消耗比重依然偏大。2013年1-8月,重工业用电量占工业用电总量的比重为83.3%,其中化工、建材、钢铁、有色等四大高载能行业用电量占工业用电总量的比重为42.7%。

三、工业节能减排管理基础薄弱,影响科学决策效果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能耗统计数据地方与国家不衔接,这与能源计量装置配备不健全、缺少专业能源统计人员、采用企业自主填报统计数据等有直接关系。我国针对节能减排领域的分析决策主要依靠国家统计局数据,工业行业和企业能源消费的计量、统计数据不足,工业产品单耗等信息难收集,尚未实现工业节能的在线监测,工业用能管理和节能减排政策制定缺乏实时可靠的数据依据。二是能源计量的指标体系尚未建立,全国能源计量的一致性无法保证,对企业节能减排情况无法实施全面的跟踪监察。三是提升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清洁生产水平需要更多的政策创新。尽快推广工业行业成熟清洁生产技术仍需进一步的政策支持,推进和落实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和工业产品生态设计仍面临一定的困难与挑战。

四、节能减排标准滞后,无法满足工业绿色低碳发展要求

我国现已发布了粗钢、焦炭、水泥、铜冶炼、轮胎、化工产品等54个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以及30个工业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这些标准的出台,对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但是,目前大部分能耗限额标准值偏低,特别是2008年发布的首批22项中的粗钢、焦炭等,指标已相对滞后。同时,钢铁、电解铝、电池等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是根据10年前我国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制定的,部分内容已不满足行业绿色发展的要求。此外,目前所有工业行业还没有相应的用水、用地指标。标准的滞后和缺失将严重制约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推进,无法满足工业绿色低碳发展要求。

工业的发展一直是一把双刃剑,经济因其发展,但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伤害,而且,现在的工业大多存在产业结构不均衡、能源结构不合理、环境承载力弱、发展资金短缺等难题。

难题一,产业结构不均衡。现在的工业结构里,中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传统产业占比较大,这些工业生产具有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特征,而且产业的关联度低,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小,面对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强。

难题二,能源结构不合理。节能产业的发展时间短,节能企业的规模较小、深度开发不足,面对市场的动荡,免疫力弱。如果你想要避免这样的问题,中科宇杰可提供专业化的节能减排服务。

工业节能减排通常与生产工艺、设备操作方式、生产管理方式等较多的因素相关。

节能技术的应用必须与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特点、生产管理方式良好融合才能起到效果。

最初级的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措施只适用于局部的设备与工艺环节,可利用一些比较标准的节能技术产品进行改造;但通常工业企业后期的节能减排措施是与生产工艺及生产管理方式相关的,实施的相关因素多,比较复杂,需要专业化的节能减排服务机构提供非标准化的订制服务。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督促中央企业落实节能减排社会责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第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国资委联系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

(二)指导监督中央企业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统计监测和考核奖惩体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四)组织或参与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建立问责制度;

(五)组织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第五条 国资委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按照企业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附件1)。

(一)重点类企业。主业处于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行业,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超过200万吨标准煤;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50000吨;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超过5000吨。

(二)关注类企业。重点类企业之外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10万吨标准煤以上;

2.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在1000吨以上;

3.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在200吨以上。

(三)一般类企业。前两项以外的中央企业为一般类企业。

国资委对前款规定的三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监管。根据中央企业所处行业、企业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并对外公布。第二章 节能减排工作基本要求第三章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与报告制度第四章 节能减排考核第五章 节能减排奖惩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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