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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一二三级标准?

2022-12-10 02:46:58固废土壤1

一、污水排放一二三级标准?

水环境治理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污水处理已经成为打好碧水保卫战的关键一环。对于污水排放处理有着严格的规定,会将污水排放进行级别分类,达到指标才能排放。今天就来重温下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看看城镇排放三类水体需满足几级标准。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

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2002中所规定:

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一级标准的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城镇排放三类水体需满足几级标准?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磷的标准是多少

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磷酸盐排放标准如下:

一级,0.5mg/l。

二级,1.0mg/l。

无三级标准。

标准分级:

4.1.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为控制原煤开采、选煤及其所属煤炭贮存、装卸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原煤开采、选煤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煤炭地面生产系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煤炭采选企业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物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煤矿(含露天煤矿)、选煤厂及其所属煤矸石堆置场、煤炭贮存、装卸场所污染防治与管理,以及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防治与管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磷酸盐排放标准如下:一级,0.5mg/l;二级,1.0mg/l;无三级标准。

废水中的磷酸盐主要以正磷酸盐、偏磷酸盐、聚磷酸盐和有机磷酸盐等形态存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污染物项目磷酸盐指总磷,即废水中溶解的、颗粒的、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监测时按《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89)进行,以总磷报告分析数据。

拓展资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在1998 年下发了“关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环函[1998]28 号),明确指出:“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磷酸盐指总磷,即废水中溶解的、颗粒的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

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磷酸盐排放标准如下:一级,0.5mg/l;二级,1.0mg/l;无三级标准。

三、污水排放综合标准

污染物排放综合标准,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技术依据。

排放污染物或者其他有害因素,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各项控制要求。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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