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三化原则(我国固体废弃物治理的“三化”指什么?)
一、我国固体废弃物治理的“三化”指什么?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我国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
(1)“三化”原则。“三化”即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其中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被再利用或依靠当前的技术水平无法对其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一定的处理和处置,使其不能对环境、人体和社会发展构成任何危害;减量化是指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和能源,以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压缩其体积和质量,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资源化是指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并辅以相应的技术进行处理处置,将其生产成二次原料或能源再利用。
(2)全过程管理原则。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以上规定正是体现了全过程管理这一原则。
(3)分类管理原则,即根据固体废物的不同来源和性质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的原则。如国家对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管理都分别做了规定。
二、写出垃圾处理的原则,以及白色污染的3R运动?
城市垃圾处理一般遵守以下原则: 1综合处理原则; 1废物利用原则; 3固体废物处理标准化原则; 4分类处理原则 ; 5及时就地处理原则。
对于固体废物处理“三化”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采用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1.减量化:
减量化意味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资源和能源,这是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
就我国而言,应当改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开发和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就产生和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而言,法律要求其合理地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可使废物产生量最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2.资源化:
资源化是指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加工、循环利用或其他再利用等,即通常所称的废物综合利用,使废物经过综合利用后直接变成为产品或转化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实现资源化不但减轻了固废的危害,还可以减少浪费,获得经济效益。
3.无害化:
无害化是指对已产生但又无法或暂时无法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或低危害的安全处理、处置,还包括尽可能地减少其种类、降低危险废物的有害浓度,减轻和消除其危险特征等,以此防止、减少或减轻固体废物的危害。
三、不适合压实处理的废物有哪些环境保护的原则?
“三化”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采用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战略。
减量化:减量化意味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资源和能源,这是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
应当改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开发和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就产生和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而言,法律要求其合理地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可使废物产生量最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四、三化原则是什么?
“三化”原则是指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采用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战略。
1.减量化:
减量化意味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资源和能源,这是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首先要求和措施。
就我国而言,应当改变粗放经营的发展模式,鼓励和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开发和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就产生和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而言,法律要求其合理地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可使废物产生量最少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2.资源化:
资源化是指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回收加工、循环利用或其他再利用等,即通常所称的废物综合利用,使废物经过综合利用后直接变成为产品或转化为可供再利用的二次原料,实现资源化不但减轻了固废的危害,还可以减少浪费,获得经济效益。
3.无害化:
无害化是指对已产生但又无法或暂时无法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或低危害的安全处理、处置,还包括尽可能地减少其种类、降低危险废物的有害浓度,减轻和消除其危险特征等,以此防止、减少或减轻固体废物的危害。
五、三化是指什么?
三化指的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
制度化是前提,提供了规范和程序存在的基础;规范化是手段,体现了制度的有章可循和程序的有条不紊;程序化是保证,保证了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的有效性。
同时,三者又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有重点又不可偏废。其中,制度化必须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作保证才能实现;规范化则需要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履行职能进行程序的约束;而程序化则要求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坚持正确的方法步骤和程序设计,使之操作更规范,也需要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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