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各级政府有哪些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加强防治大气污染的科学研究,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 境。国家应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 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 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 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做 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地方排放标准需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的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 家排放标准的,需报经国务院批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 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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