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依法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提倡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阶段目标,采取严格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保证本市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实行网格化监管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齐抓共管的大气生态环境监管机制。第十条 编制、修订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基本要求,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因地制宜扩大绿地、水面、湿地面积。第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使用。因设备检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因突发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危害,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监督监测,设置符合规定的大气环境监测站点,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第十三条 对未完成市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市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网址等,建立健全大气污染举报处理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