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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臭气浓度标准?

2022-09-23 22:56:58环境监测1

《恶臭标准》修订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恶臭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的关系。针对部分已颁布的行业标准中涉及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规定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其规定执行,未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恶臭标准》;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五节第八十条修改了《恶臭标准》的适用范围,从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修改为“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是取消了标准分级,所有区域执行统一的浓度限值;

四是加严了8种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周界浓度限值;

五是不再根据排气筒高度执行不同的臭气浓度排放限值,统一执行1000的标准;

六是调整了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计算方法,使用内插法计算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七是完善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强化了恶臭污染物排放单位的主体责任。

2020我国环境保护标准?

从生态环境部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HJ 1130-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1-2020)、《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2020)和《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1133-2020)四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类标准。四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主要涉及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与环境空气、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领域,配套相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支撑打赢蓝天保卫战。

《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技术规范》(HJ 1130-2020)以国内外主流的数值预报模式技术为基础,结合国内生态环境领域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的实践经验,综合考虑技术发展与管理需求,对环境空气质量数值预报模式基本要求、运算处理、效果评估等内容进行规定,用于我国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空气质量数值预报业务工作。该技术规范的发布实施,将为我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业务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提供基础技术支撑。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1-2020)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HJ 1132-2020),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两项方法标准明确了便携式紫外吸收分析仪的性能要求和现场测定全过程操作步骤,规定了示值误差检查、零点与量程漂移检查等质量控制措施。两项方法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规范便携式紫外吸收法仪器设备应用,补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便携式监测方法,有效推动监测新技术应用与监测装备便携化,支撑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执法监测。

《环境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 1133-2020)适用于采用原子荧光法测定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四种元素,明确了干扰消除方法、样品采集与保存要求、试样制备与测定操作步骤、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该方法标准的发布实施,填补了原子荧光法测定颗粒物中四种元素技术领域监测方法标准的空白,将支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等多项排放标准,推进原子荧光技术应用与国产分析仪器装备发展。

据了解,新发布的四项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切实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引领大气监测与预报技术发展,服务大气环境管理工作,为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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