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持续和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积极消除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防止资源的过度利用和破坏。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立项、拨款、信贷等方面给予保证。
把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市长(专员)、县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做为考核各级政府
工作的重要指标。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做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的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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