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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内容

2022-06-03 23:29:15污水处理1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内容
  一、 城镇:
  治理垃圾乱堆、乱扔:建立健全“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院内四自”(自搞环境卫生、自建环卫设施、自育花草树木、自管单位秩序)责任制.
  治理摊位乱摆:强化市场管理。坚持“堵疏结合、便民利民”的原则,下大力规范市场管理。 治理车辆乱停乱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消除乱停乱放现象。
  治理工地乱象: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活动,施工场地必须围栏作业、封闭施工、限时施工,推广运用散装水泥,逐步取缔现场搅拌混泥土,解决施工现场噪音扰民、扬尘污染问题。
  二、农村:
  “四清一除”:
  一是清垃圾,设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二清污水,开展家禽、牲畜粪便和污水的治理及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污水治理,减少水体污染。
  三是清污泥,认真清理河道、沟渠污泥,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提高防洪排涝和自洁能力。
  四是清杂物,开展庭院环境整治,全面推行“改水、改厕、改厨、改圈”,清理房前屋后杂物,治理乱搭乱建、乱摆乱放,做到村庄风貌整洁、协调美观。

农村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法律凭证,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违法建设。本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本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照本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处罚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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