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二氧化碳甲烷的国际公约?
《京都议定书》 1997 年 12 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制定,全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
《京都议定书》2005 年 2 月 16 日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① 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② 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③ 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④ 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是 2008—2012 年,第二承诺期为 2013—2020 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对全球碳减排发挥了很大作用,在全球建立了旨在促进碳减排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些机制允许发达国家通过碳交易市场等灵活完成减排任务,而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相关技术和资金。这一时期形成的碳交易经验,为中国建立碳市场提供了很好的参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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