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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2024-01-09 01:08:04大气治理1

一、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你好,山东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

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要求,山东省制定了各类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如印染、涂装、印刷、染料制造等行业。

2. 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山东省参照国家标准GB 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五阶段》和GB 19521.1-2014《重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第一阶段》的要求,制定了本地区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

3. 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治理标准:针对工业企业、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站、化工园区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头,山东省制定了相关的排放标准和治理要求,要求企业在污染防治方面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4. 水性涂料使用标准:为了促进绿色环保、健康发展,山东省对建筑、家具、金属等行业的水性涂料使用进行了规范,要求企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性涂料,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二、山东德城市国2汽油车能进吗?

好,我无法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因为山东德城市是否允许国2汽油车进入,取决于该城市的具体政策和规定。这些政策和规定可能因时间、地点、天气和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为了获得最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联系山东德城市的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咨询相关政策和规定。他们可以提供详细和最新的信息,以确保您的车辆在规定范围内合法行驶。同时,为了确保车辆的安全和环保性能,建议国2汽油车车主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三、山东省废气排放标准?

山东省区域性废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固定源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控制指标,国家或山东省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电厂、钢铁工业、建材工业、锅炉、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焚烧及火葬场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上述企业或生产设施按山东省或国家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要求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固定源 stationary source

燃烧设备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通过排气筒向空中排放的废气污染源。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5

炉窑干燥尾气 dry tail gas for kiln and furnace

利用炉窑产生的热烟气,掺混一定量的新鲜空气,对物料进行干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7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

核心控制区 core control region

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3.9

重点控制区 key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

3.10

一般控制区 general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划分

依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省区域划分三类控制区,即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2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新建和现有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所在控制区执行本标准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部分行业、工段还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表2中的相应排放浓度限值。

4.2.2 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表1中的“核心控制区”的排放浓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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