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地铁隧道开挖方式?
一、兰州地铁隧道开挖方式?
兰州地铁隧道的开挖方式可能因具体的隧道位置、地质条件、设计要求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地铁隧道通过盾构机掘进是比较普遍的施工方法。也存在一些不适合盾构机掘进的情况,例如部分联络通道距离较短,无法使用盾构机推进等,这时会采用人工暗挖的方式。
此外,在兰州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中,由于隧道埋深较浅,且处于上坡段,隧道上方覆土多为市政回填土,出于施工安全的考虑,只能采取中洞双联拱施作。而在穿越兰州黄河的地铁隧道中,则采用了泥水盾构机,这是世界上较为先进的泥水加压技术。
二、冶炼厂环保标准与处罚?
成州锌冶炼厂曾被中央环保督察组点名批评
造成此次嘉陵江支流青泥河铊浓度超标的成州锌冶炼厂,位于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前身为私营企业,于2011年被白银有色集团接管并在2012年正式建立,属于国企。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有色金属冶炼、金属及有色金属的延伸产品、硫酸生产等,主要产品为锌锭。
官方处罚信息显示,2014年以来,成州锌冶炼厂多次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遭受处罚,还曾在2019年发生二氧化硫泄漏事故直接导致1人二氧化硫轻度中毒、88人接触反应。
此外,在2019年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甘肃期间,有群众举报该冶炼厂“烟囱向外排放黄色烟雾、导致植物叶片腐烂、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成县政府以群众举报不实回应。
2020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在向甘肃反馈督察意见时指出:“成州锌冶炼厂有色冶炼废渣库闭库工程设计建设存在重大缺陷,渣场坝下截渗墙严重腐蚀,墙外地面多处渗滤液渗出,镉、锌浓度远超行业排放标准。”
此次嘉陵江流域铊污染事件发生后,1月27日,成州锌冶炼厂发出《关于外排水中铊浓度异常情况的致歉》称,其接到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嘉陵江地表水含铊检测超标的通报,按照陇南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已立即停止废水外排,开展了内部自查。
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成县分局在成州锌冶炼厂排放口取水样检测。结果显示,成州锌冶炼厂排污口工业废水铊浓度超出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铊的限值。2021年1月21日5时,成州锌冶炼厂随即停止生产,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展开应急处置。
“成州锌冶炼厂采用当前国内成熟的锌冶炼生产工艺,生产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按照现行的国家《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各项应监测指标均达标。在现行的国家《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铊排放没有做出规定,也没有地方补充标准,因此成州锌冶炼厂对铊没有进行系统性评价。“成州锌冶炼厂表示,对于因外排水中铊浓度异常给群众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深感歉意和不安,并郑重向广大群众和社会道歉。
2017年至今略阳钢铁连年因环保问题遭处罚
另一家涉事企业,位于陕西省略阳县境内的略阳钢铁是陕西省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全国大型工业企业之一,2017年至今连年因环保问题遭受处罚。
早在2018年1月29日,该公司通过可移动的软管将动力厂钢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沉淀池内污水排入东渡河河道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内,坑内污水溢流至地表水,造成下游东渡河地表水重金属镉、汞超标,被陕西省环境保护局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东渡河是嘉陵江上游支流,也是此次铊浓度超标的河流之一。
略阳钢铁此前不仅发生过废水直排问题,还多次因废气排放问题遭受处罚。2017年4月17日,略阳县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废气监测,发现其4号烧结机机尾除尘器后排放废气颗粒物浓度超过国家《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规定限值3.7倍,被略阳县环境局责令立即停止4号烧结机机尾废气超标排放行为。
2017年6月20日,该公司14平方米球团竖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成投入生产并排放大气污染物。已被略阳县环境局责令立即停止球团厂14平方米球团竖炉项目生产和大气污染物排放。
2017年12月14日,该公司炼钢厂1号转炉配套一级除尘设施和1号、2号转炉共用的二次除尘设施在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运,被略阳县环境保护局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万元。
2018年6月15日,该公司球团车间14平方米球团竖炉废气排放口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污染物;炼铁厂二号桥头处沿路露天堆放球团矿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被略阳县环境保护局处以行政处罚共计20万元。
2020年7月15日,该公司由于烧结工段北侧和3#料场堆放有矿石和焦炭等物料,未密闭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被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处以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
三、兰州市建筑垃圾怎么处理?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建设、规划、国土、公安、交通、房地产、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处置义务。
第五条 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政府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根据城市建设、施工情况,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三)组织建设、管理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建筑垃圾倾倒、中转设施;
(四)负责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
(五)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处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并倾倒于建筑垃圾倾倒、中转地点,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使用设有密闭或遮盖装置的运输车辆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和要求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凡需利用建筑垃圾回填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回填。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倒入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交由获得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第十五条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和建筑垃圾倾倒、中转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警告,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个人未按规定收集、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2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未使用设有密闭、遮盖装置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或者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立即清除,处以警告,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罚款;
(九)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倒入建筑垃圾的,由卫生、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实施细则。
四、2021年甘肃省供热管理办法?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扶持发展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项目和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
第八条 禁止在市区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7兆瓦(10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限制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4.2兆瓦(6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原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应按规划实施进程逐步拆除。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供热管理机构初审后,会同规划、环保、技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建或变更审批内容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对于城市重点供热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投资,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多渠道筹资建设。
第十一条 需采暖的建设项目须有相应的供热方案,报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的工程预算、分摊份额应当报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采暖系统推行分户计量管理系统。原有民用建筑的采暖系统按分户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更新的改造费用,禁止挪用、占用。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供热资质。
未取得供热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向用户供热。
第十六条 供热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年检不合格的供热单位,由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具备管理条件的供热单位或通过招标选择供热单位经营。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用户等发生变化时,应到供热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投资单位共同参与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划拨或分配其资产。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在接纳用户前,应当先由供热管理机构会同供热单位审查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合格的方可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格式合同。
具有供热能力的供热单位必须接纳具备供热条件的用户,按规定的采暖期供热。供用热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供热或延长共热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摄氏度,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采暖期的成本决算表报供热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入网用热,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增加供热面积或散热设备,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水。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对自管采暖设施进行保养维护,并在采暖期前进行检修。
第二十四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
确需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征得供热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及时抢修。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提出供热价格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依照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禁止乱收费用。
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拒缴。
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于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付清。
第二十九条 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供热管理机构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建设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限期拆除或改正,并处以供热设施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包括外网管道的使用)并符合资质条件,而拒绝向用户供热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责令立即供热,同时向用户按日退还采暖费,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经供热管理机构两次检查,供热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集中供热区域内,逾期不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城市供热的单位,限期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有本条例禁止行为的,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单位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用户擅自入网用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采暖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用户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从供热之日起至拆除之日,对单位按每个放水装置每日100元的标准,对个人按每个放水装置每日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供热价格标准乱收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不按本条例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用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供热单位可按日收取3‰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供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2021兰州限行怎么处罚?
兰州实行限行政策,那么如果没有遵守兰州限行规定开车出行,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将依法受到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
为有效减缓交通拥挤堵塞,避免城市交通流量过于集中,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兰州实施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兰州限行的汽车类型包括外地燃油车、本地燃油车。
一、外地燃油车、本地燃油车
(一)限行一
限行时间
2021年07月13日起,工作日07:30-20:00(节假日除外、双休日补班)
限行规定
核载不足9人的小型及微型载客汽车,从星期一至星期五按车牌号最后一位数字依次对应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限行。非甘A号牌来兰当日不受限,次日起同城同策。
大家要对兰州限行的时间、区域、规定多加留意,被罚了都不知道就很冤了。
六、甘肃2024可以放烟花爆竹吗?
2024年春节期间,甘肃部分地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但具体时间和地点可能因地区而异。请注意,在允许燃放的地区,也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注意事项,确保个人和他人的安全。同时,为了保护环境,建议尽可能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的数量,选择低污染、环保的烟花爆竹,共同为美丽甘肃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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