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气治理 > 正文内容

成都尾号限行2020年最新时间

2022-08-28 17:15:29大气治理1

2020年7月13日(星期一)成都车辆限行时间是早高峰7:30―9:30和晚高峰17:00―19:00时段。

成都市限行规定:

一、“尾号限行”时间

工作日的早高峰7:30―9:30和晚高峰17:00―19:00时段。

二、“尾号限行”规则

(一)上述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每个工作日禁止一组在上述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内通行。尾号组合及对应规则分别为:星期一为“1”和“6”;星期二为“2”和“7”;星期三为“3”和“8”;星期四为“4”和“9”;星期五为“5”和“0”。

扩展资料:

根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交通管制)市政府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授权公安部门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期限、区域等交通管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道路布局,保障交通畅通,合理控制使用燃油的机动车数量。

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新清洁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新清洁能源汽车率先在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卫、邮政、快递、公务用车等领域使用。

db51四川省地方标准

法律分析:DB51 2377-2017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为贯彻》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等内容,适用于四川省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综合施策、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预警预控,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市政、农业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其管辖范围内露天焚烧、垃圾堆放、餐饮活动、机动车维修、五金加工等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市实行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对其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等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第八条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文明、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市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规划编制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等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市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科学规划通风廊道的空间结构和总体布局,以及建筑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应当在报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说明指标来源。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对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乡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未按时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未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业园区、企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园区或者该企业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hgreenbox.com/dqzl/240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