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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露天禁烧条例?

2022-11-18 09:39:41大气治理1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7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27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

露天焚烧的决定

(2015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2018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本决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逐步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

第三条 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应当坚持多措并举、综合利用,政府推动、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划引领、合理布局,政策扶持、以用促禁,创新机制、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并建立健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治、经济、科技等手段,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环境保护、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统筹协调,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新的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进行培育和打造,组织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

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应当把秸秆离田加工利用及产业化发展作为主攻方向,制定年度计划、任务和目标,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要素配置,大幅度提高秸秆离田加工利用率和高效综合利用水平。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规划,根据当地秸秆资源情况和综合利用现状,因地制宜,科学确定秸秆利用的发展目标,统筹安排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产业化发展布局。

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需要,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统筹资金用于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秸秆青贮饲用、秸秆收集储运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等资源化利用,并将秸秆收割、青贮、捡拾打捆、秸秆粉碎、机械化深松等农机具纳入农机补贴范围,结合耕地作业加强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支持力度。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的财政、投资、用地、用电、信贷、交通、保险等扶持政策;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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