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工业生产、市容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中产生的颗粒物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以及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建立应对重污染天气扬尘防治应急机制和挂牌督办、约谈等制度,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具体负责非施工工地物料堆场(仓库)、矿山、工业生产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工程维修、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绿化养护作业、市政道路临时挖掘、燃气工程施工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场以及市容保洁、运输车辆物料遗撒等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土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矿山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建设与拆除、公路保洁、绿化作业、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以及公共汽车客运站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用地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基础设施建设与拆除等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设施建设与拆除、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等场所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无牌车、套牌车、报废车等参与建设工程材料、渣土等运输的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渣土等运输车辆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
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执法。
拆除合法建(构)筑物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由组织拆除的部门或者机关负责。
储备土地以外的土地进行通水、通电、通路、平整土地等活动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结合职责制订具体措施,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鼓励新闻媒体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进行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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